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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華電子現金減資退還股款有關稅負之說明


一、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96年10月9日,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予各股東。

二、本次減資應申報所得之比率為0.00137518(註)。
本國法人、自然人股東以應退還股款金額 × 0.00137518 為申報96年股利所得,扣繳憑單將於民國97年2月10日前寄發各股東。
非居住者(外僑法人、自然人)須就源扣繳,扣繳稅額自應退還股款金額中先行扣除:扣繳稅額 = 應退還股款金額 × 0.00137518 × 扣繳稅率。

三、股東若有民國88年以前之緩課股票,依財政部民國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163號函釋規定,以收回緩課股票面額(依現金減資比率30.283357%)計算營利所得,申報96年度之所得,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將於民國97年2月10日前寄發各股東。

四、本次減資之款項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,而非盈餘分配,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,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。

:應申報所得之比率 = 資本公積轉增資屬出售固定資產溢價 / 減資前股本
           = 260,628,277 / 189,521,846,900 = 0.00137518